各系:
为了保证今年毕业生顺利离校,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户口迁移政策
1、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可凭《报到证》将户口迁至就业单位,不愿迁到就业单位的,可依本人意愿凭《毕业证》(原件)迁回原籍。
2、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户口可迁回原籍,或暂存学校,在校存放期限为一年。但只管保存,如办理结婚证、房产证等相关户籍证明,一律不予办理。
3、各系将需办理户口迁移的《报到证》或是《毕业证》按班级整理,同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》一并送至保卫处户籍室统一办理。
《登记表》报送时间:即日起至6月底
《迁移证》办理时间:7月中旬(具体日期另行通知)
二、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》填写要求
1、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》每班一份,由本人填写,最后由班级负责人统一打印,打印好后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,再将电子版和打印版一同交至保卫处户籍室。
2、户口迁到就业单位的,依据《报到证》上的具体单位在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》的“迁往地址”栏填就业单位名称。
3、户口迁回原籍地的,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》的“迁往地址”栏填家庭原籍地地址(×省×市(县)×路(街)×楼×单元×号,或×省×市(县)×镇(乡)××村)。
4、考上专接本的学生,需要把户口迁到录取学校,凭《录取通知书》(原件)办理户口迁移手续,在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》的“迁往地址”栏填写被录取学校名称。
5、考上专接本但是户口暂存学校的,要在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》“备注”栏注明暂存原因,“迁往地址”栏填写暂存。
三、《户口迁移证》的发放
办理完毕后会电话通知,各系指派一名辅导员老师负责,到户籍室领取迁移证。
2013年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.doc (56.5 KB) 2013-06-13 14:16
保 卫 处
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